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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自产粮食白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

一、会计处理

1. 确认非货币性福利

按白酒的公允价值(市场价或组成计税价格)及相关税费计入职工薪酬,并确认收入和成本。

将自产粮食白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-图1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会计分录示例

  • 发放福利时:
  • 借:应付职工薪酬——非货币性福利

    (金额 = 公允价值 + 增值税销项税 + 消费税)

    将自产粮食白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-图2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  贷:主营业务收入(公允价值)

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(公允价值 × 13%)

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消费税(从价税 + 从量税)

    将自产粮食白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-图3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  • 结转成本:
  • 借:主营业务成本(生产成本)

    贷:库存商品

    二、税务处理

    1. 增值税

  • 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,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,需按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(税率13%)。
  •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(无同类售价时):
  • [

    ext{组成计税价格} = frac{

    ext{成本}

    imes (1 +

    ext{成本利润率}) +

    ext{从量消费税}}{

    ext{1

  • 消费税比例税率}}
  • ]

    2. 消费税

  • 粮食白酒需缴纳复合消费税:
  • 从价税:按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的20%。
  • 从量税:按实际发放数量,0.5元/斤(或500克)。
  • 3. 企业所得税

  • 视同销售收入(公允价值)与视同销售成本(生产成本)的差额,调整应纳税所得额。
  • 职工福利费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%,超出部分需纳税调增。
  • 4. 个人所得税

  • 职工获得的非货币性福利需并入工资薪金,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  • 三、示例计算

    假设发放100斤白酒,成本为8,000元,市场价15,000元(无同类售价时成本利润率按10%):

  • 组成计税价格
  • [

    ext{组成计税价格} = frac{8,000

    imes 1.1 + 100

    imes 0.5}{1

  • 20%} = frac{8,800 + 50}{0.8} = 11,062.5 ,ext{元}
  • ]

  • 增值税销项税:11,062.5 × 13% = 1,438.13元
  • 消费税
  • 从价税:11,062.5 × 20% = 2,212.5元
  • 从量税:100 × 0.5 = 50元
  • 合计:2,262.5元
  • 四、注意事项

  • 确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避免税务风险。
  •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同步调整视同销售部分。
  • 保留相关凭证(如福利发放清单、计税依据等)备查。
  • 通过以上处理,企业可合规完成自产白酒发放福利的财税操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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