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酒的“塑化剂风波”曾让整个行业陷入信任危机。当一瓶酒被检出塑化剂超标时,执法部门能否直接依据检测报告作出处罚?答案并不简单——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指出,这类案件必须基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法律明文规定,而当前白酒塑化剂尚未被列入国家标准体系。这一矛盾如同悬在酒企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天平,既考验着执法的科学性,也折射出食品安全治理的深层挑战。
法律准绳的缺失
白酒中塑化剂的法律判定依据至今仍是模糊地带。2014年原卫生部发布的风险评估报告虽提出DBP含量≤1mg/kg的参考值,但明确声明“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”。此后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年《指导意见》中沿用该数值,却特别强调该文件“不能作为处罚依据”。这种法律真空如同没有刻度的量尺,导致执法实践中常出现标准适用的争议。例如某酒厂产品检出DBP含量1.85mg/kg时,检验机构错误地将《指导意见》作为判定依据,最终被总局认定处罚程序违法。
执法实践的矛盾
地方监管部门常陷入“风险防控”与“依法行政”的两难境地。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》赋予稽查抽检特殊权限,允许在案件办理中突破常规抽样限制。但实际操作中,部分执法者误将风险监测结果直接等同于处罚证据。这种认知偏差就像用体温计测量体重——工具虽好却用错了场景。总局特别澄清:稽查抽检中即便参考《指导意见》数值,检测报告仍不具备直接处罚效力,必须结合现场调查确认违法事实。
企业抗辩的空间
酒企在面对塑化剂指控时,犹如握有法律盾牌的斗士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,缺乏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处罚依据。某酒厂曾成功以“无食品安全标准”为由质疑检测报告合法性,迫使执法机关转向生产环节调查。这种抗辩权倒逼监管升级——2022年某省局在查处超标案件时,最终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关于“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”条款处罚,转而从生产设备塑化剂迁移路径锁定违法事实。
风险与标准的博弈
塑化剂残留量的科学认知在不断进化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其列为2B类致癌物,欧盟设定DBP每日耐受量为0.01mg/kg体重。我国风险评估显示,60kg成人每日饮用含1mg/kg塑化剂的白酒超过600ml才可能超标。这种动态平衡如同走钢丝——既要防范健康风险,又需避免过度执法。2023年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已启动塑化剂标准制定工作,拟将风险评估值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***标准。
执法的科学路径
有效治理需要构建“检测-溯源-整改”的全链条机制。检测报告应作为风险信号而非终点,如某地查处DBP超标案件时,顺着塑料输酒管道的材质问题,最终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对设备供应商追责。这种“顺藤摸瓜”式的执法,既破解了标准缺失困局,又推动了行业技术升级——目前90%规模酒企已完成不锈钢设备替代工程。
白酒塑化剂治理正站在法治与科学的十字路口。当前处罚依据的模糊性,既暴露了标准滞后于技术发展的现实矛盾,也揭示了食品安全治理的复杂性。执法机关需以检测数据为线索,深入追溯生产过程,用“显微镜”查证违法事实;标准制定者则要用“望远镜”前瞻风险,加快将科学共识转化为法律规范。只有当风险评估的齿轮与法律制度的链条精准咬合,才能真正守护消费者“杯中安全”,推动白酒行业在合规轨道上行稳致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