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消费税
1. 视同销售
根据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四条规定,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无偿赠送的,属于“用于其他方面”的情形,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。
2. 计税依据
组成计税价格 =(成本 + 利润)÷(1
其中,成本为生产成本,利润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(通常为成本的10%)。
3. 税率
粮食白酒适用复合税率:
二、增值税
1. 视同销售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,无偿赠送货物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。
2. 计税依据
组成计税价格 = 成本 ×(1 + 成本利润率)
(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%)。
3. 税率
一般纳税人适用13%的增值税税率。
三、企业所得税
1.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
赠送行为需按市场价确认收入,同时对应成本可税前扣除。
四、实操建议
1. 合规申报
需在税务申报时主动申报视同销售额,避免漏税风险。
2. 留存资料
保留生产成本、同类产品售价等资料备查。
3. 咨询税务机关
具体核定标准可能因地而异,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。
自产白酒用于赠送需缴纳消费税、增值税,并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。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,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以确保合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