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税务处理原则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,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,视同销售货物,需缴纳增值税。自产白酒赠送给客户属于增值税“视同销售”行为。
二、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
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:
1. 同类货物近期售价: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白酒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;
2. 组成计税价格:若无同类售价,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:
[
ext{组成计税价格} = frac{
ext{成本}
imes (1 +
ext{成本利润率}) +
ext{消费税从量税}}{1
]
三、增值税计算示例
假设某酒厂将自产白酒(成本100元/瓶,1斤装)赠送给客户,无同类售价:
1. 组成计税价格:
[
ext{组成计税价格} = frac{100
imes (1 + 10%) + 0.5}{1
]
2. 增值税销项税额:
[
138.13
imes 13% = 17.96 ,
ext{元}
]
四、注意事项
1. 消费税影响: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含消费税,需同步计算消费税并申报。
2. 进项税抵扣:生产白酒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。
3. 账务处理:
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五、政策依据
建议企业保留赠送记录,确保税务处理合规,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人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