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从价计征部分
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:以纳税人生产销售白酒的实际销售额为计税依据,需扣除增值税(即不含税销售额)。计算公式为:[
不含税销售额 = 含税销售额 ÷ (1 + 增值税税率)
]
最低计税价格:若实际销售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70%,则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。例如,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发布《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》明确核定标准。2. 从量计征部分
销售数量:按实际销售数量(如升、吨)计征。现行税率为:[
0.5元/500毫升(或0.5元/斤)
]
换算时需注意单位一致性(1斤=500毫升)。
3. 视同销售情形
自产自用、捐赠、职工福利等:若将白酒用于非生产用途(如馈赠、广告、职工福利等),需视同销售,按以下顺序确定计税价格:1. 同类产品近期销售价格;
2. 无同类价格时,按组成计税价格:
[
组成计税价格 = 成本 × (1 + 成本利润率) ÷ (1
消费税税率)]
4. 包装物处理
连同销售的包装物:无论是否单独计价,均需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。押金: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需计入销售额(啤酒、黄酒除外)。5. 关联交易调整
若酒厂与关联企业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,税务机关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销售额。6. 其他注意事项
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: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,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税;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,已缴税款可抵扣。进口白酒: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,公式为:[
组成计税价格 = (关税完税价格 + 关税) ÷ (1
消费税税率)]
政策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(如《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)建议结合最新政策及税务机关指导,确保合规计税。如有复杂交易(如跨境、关联方),需进一步咨询专业税务机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