ZBLOG

外购的白酒用于交际应酬

一、增值税处理:进项税额不得抵扣

1. 政策依据
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及财税[2016]36号文规定,企业外购货物用于“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”或“交际应酬”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
外购的白酒用于交际应酬-图1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2. 具体处理

  • 若购买白酒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,需在用于交际应酬时作 进项税额转出
  • 若未抵扣(如取得普通发票),则无需额外处理。
  • 二、消费税处理:无需缴纳消费税

    1. 政策依据

   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通常在生产/进口环节,外购的白酒已在购入前由生产商缴纳消费税。企业用于交际应酬时 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,无需重复缴纳消费税。

    外购的白酒用于交际应酬-图2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  三、企业所得税处理:计入业务招待费并限额扣除

    1. 费用归类

    外购白酒用于交际应酬的支出,属于 “业务招待费”

    2. 扣除标准

    外购的白酒用于交际应酬-图3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  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:

  • 按实际发生额的 60% 扣除;
  •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 5‰
  • 3. 示例计算

    假设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,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:

  • 扣除限额1:10万 × 60% = 6万元
  • 扣除限额2:1000万 × 5‰ = 5万元
  • 最终可税前扣除 5万元,剩余5万元需纳税调增。
  • 四、会计处理

    1. 分录示例

  • 购买白酒时(假设含税价1130元,取得专票):
  • 借:库存商品 1000

    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130

    贷:银行存款 1130

  • 用于交际应酬时:
  • 借:管理费用—业务招待费 1130

    贷:库存商品 1000

    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 130

    五、风险提示

    1. 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可能导致补缴税款、滞纳金及罚款。

    2. 业务招待费超限额部分需纳税调增,否则存在税务稽查风险。

    六、建议

    1. 保留购买白酒的发票及用途证明(如招待记录)。

    2. 定期核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,避免超额列支。

    3. 复杂情况建议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。

    如需进一步针对具体案例的测算或政策解读,可提供更多信息后深入分析。

    分享:
   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
    上一篇
    下一篇
    发表列表
    请登录后评论...
    游客 游客
    此处应有掌声~
    评论列表

    还没有评论,快来说点什么吧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