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的定义:"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",酒类作为供人饮用的液体,完全符合这一定义。
2. 监管体系佐证
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酒类纳入食品生产许可(SC认证)体系,单独设立"酒类"生产类别(含白酒、啤酒、葡萄酒等)
• 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》明确酒类属于第15类食品
• 酒类产品须符合GB 2758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》等专项标准
3. 特殊属性管理
虽然属于食品范畴,但酒类因含乙醇成分具有特殊性:
• 实施"双许可"制度(食品生产许可+酒类产销许可)
• 未成年人禁售等特殊流通管制
• 执行酒类广告专项审查标准
4. 司法实践印证
在产品质量***中,酒类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十倍赔偿条款(参见最高法23号指导案例)
结论:酒类本质上属于食品范畴,但在生产流通环节实施"食品通用标准+酒类特殊规定"的复合监管体系。这种分类既体现其食用属性,又兼顾酒精制品的特殊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