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消费税处理
根据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,视同销售,需缴纳消费税。
计税依据:
1. 有同类售价: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计算。
2. 无同类售价: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,公式为:
[
组成计税价格 = frac{成本 + 利润 + 从量税}{1
]
应纳税额 = 从价税(组成计税价格 × 20%)+ 从量税(数量 × 0.5元/斤)。
二、增值税处理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,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,视同销售,需缴纳增值税。
计税依据:
1. 有同类售价: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计算。
2. 无同类售价: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,公式为:
[
组成计税价格 = 成本 × (1 + 成本利润率)
]
销项税额 = 组成计税价格 × 增值税税率(13%)。
三、案例说明
假设某酒厂将自产白酒100斤(成本8,000元,成本利润率10%)用于职工福利,无同类售价:
1. 消费税计算:
2. 增值税计算:
四、会计处理
1. 移送白酒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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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:应付职工薪酬 10,944元(8,800 + 1,144 + 2,312.5)
贷:主营业务收入 8,800元
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1,144元
应交税费—应交消费税 2,312.5元
2. 结转成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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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:主营业务成本 8,000元
贷:库存商品 8,000元
五、注意事项
1.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包含从量税,而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包含消费税。
2. 实际操作中需以最新政策为准,建议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。
以上处理确保了税法的合规性,避免因未视同销售而产生的税务风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