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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产白酒用于职工福利消费税,增值税

一、消费税处理

根据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,视同销售,需缴纳消费税。

计税依据

自产白酒用于职工福利消费税,增值税-图1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1. 有同类售价: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计算。

2. 无同类售价: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,公式为:

[

自产白酒用于职工福利消费税,增值税-图2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组成计税价格 = frac{成本 + 利润 + 从量税}{1

  • 消费税比例税率}
  • ]

  • 从量税:按实际移送数量计算(0.5元/500毫升或斤)。
  • 比例税率: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%
  • 应纳税额 = 从价税(组成计税价格 × 20%)+ 从量税(数量 × 0.5元/斤)。

    自产白酒用于职工福利消费税,增值税-图3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  二、增值税处理

    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,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,视同销售,需缴纳增值税。

    计税依据

    1. 有同类售价: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计算。

    2. 无同类售价: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,公式为:

    [

    组成计税价格 = 成本 × (1 + 成本利润率)

    ]

  •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(一般为10%)。
  • 销项税额 = 组成计税价格 × 增值税税率(13%)。

    三、案例说明

    假设某酒厂将自产白酒100斤(成本8,000元,成本利润率10%)用于职工福利,无同类售价:

    1. 消费税计算

  • 从量税 = 100斤 × 0.5元 = 50元
  • 组成计税价格 = [8,000 × (1 + 10%) + 50] / (1
  • 20%) = 11,312.5元
  • 应纳税额 = 11,312.5 × 20% + 50 = 2,262.5 + 50 = 2,312.5元
  • 2. 增值税计算

  • 组成计税价格 = 8,000 × (1 + 10%) = 8,800元
  • 销项税额 = 8,800 × 13% = 1,144元
  • 四、会计处理

    1. 移送白酒时:

    text

    借:应付职工薪酬 10,944元(8,800 + 1,144 + 2,312.5)

    贷:主营业务收入 8,800元

    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1,144元

    应交税费—应交消费税 2,312.5元

    2. 结转成本:

    text

    借:主营业务成本 8,000元

    贷:库存商品 8,000元

    五、注意事项

    1.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包含从量税,而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包含消费税。

    2. 实际操作中需以最新政策为准,建议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。

    以上处理确保了税法的合规性,避免因未视同销售而产生的税务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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