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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自产的白酒换取丙企业不含税价相等的原材料

1. 增值税处理

  • 视同销售:双方均需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  • 销项税额白酒企业按白酒公允价值(假设为X元)的13%计算(销项税= X × 13%)。
  • 进项税额:丙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公允价值同为X元,白酒企业取得进项税= X × 13%。
  • 增值税缴纳:销项税与进项税相抵后,若无其他项目,应纳税额为0,但仍需分别记账。
  • 2. 消费税处理

    白酒为应税消费品,需缴纳复合消费税(从价+从量):

  • 从价税:按公允价值X的20%计算(X × 20%)。
  • 从量税:按实际数量计算(如1吨白酒=1000元,即0.5元/斤×2000斤)。
  • 总消费税=从价税 + 从量税,计入“税金及附加”。
  • 3. 企业所得税处理

  • 收入确认:白酒企业确认销售收入X元。
  • 成本结转:按白酒账面成本结转至“主营业务成本”。
  • 应纳税所得额:收入X元
  • 成本 - 消费税等税费,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。
  • 4. 会计处理示例

    假设白酒公允价值(不含税)为100,000元,数量1吨:

    用自产的白酒换取丙企业不含税价相等的原材料-图1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  • 换入原材料
  • text

    借:原材料 100,000

    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13,000

    用自产的白酒换取丙企业不含税价相等的原材料-图2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  贷:主营业务收入 100,000

    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13,000

  • 结转成本(假设成本为80,000元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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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用自产的白酒换取丙企业不含税价相等的原材料-图3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  借:主营业务成本 80,000

    贷:库存商品 80,000

  • 计提消费税(从价税20,000元 + 从量税1,000元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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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借:税金及附加 21,000

    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消费税 21,000

    关键点总结

  • 视同销售:以物易物双方均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。
  • 消费税计算:需同时考虑从价(20%)和从量(0.5元/斤)部分。
  • 税务影响:增值税进销相抵,消费税全额缴纳,企业所得税按净利计税。
  • 票据处理:双方需互,确保进项税抵扣合规。
  • 此处理符合中国税法关于以物易物的规定,确保税务合规性和账务准确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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