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国现行消费税法规,外购的白酒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,已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得抵扣。具体分析如下:
核心结论
1. 酒类连续生产不可抵扣
依据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及实施细则,外购已税酒类产品(包括白酒)用于连续生产酒类应税消费品(如勾调白酒、生产其他酒类等),已纳消费税不允许抵扣。这是为了防止重复征税的同时限制酒类产业链的税收漏洞。
2. 非酒类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可能性
若外购白酒用于生产非酒类应税消费品(如化妆品、高档手表等),需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33号)等文件判断。
但需注意:消费税可抵扣的范围较窄,通常仅限特定税目(如外购已税生产、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首饰等),白酒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内。
政策依据
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,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,不纳税;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、在建工程、职工福利等的,应视同销售纳税。
例外:酒类产品连续生产酒类产品仍须纳税,且外购已税酒类原料的消费税不得抵扣。
明确外购酒类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酒类的,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。
实务操作提示
1. 区分购进渠道
2. 留存合法凭证
若未来政策调整允许抵扣,需确保取得合规的消费税专用发票或进口缴款书。
示例说明
建议结合具体业务咨询税务机关,以最新政策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