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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外购已税白酒继续生产其他酒的

根据中国现行消费税政策,外购已税白酒用于继续生产其他酒类时,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。以下是具体分析:

1. 政策依据

将外购已税白酒继续生产其他酒的-图1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6]33号)明确规定了允许抵扣外购已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应税项目,包括润滑油、汽车轮胎、实木地板等,但未将酒类(如白酒)列入可抵扣范围

2. 酒类消费税的特殊性

  • 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式(从价税20% + 从量税0.5元/斤),且其生产环节的消费税通常不允许在后续加工中抵扣。
  • 即使将外购已税白酒用于生产其他酒类(如药酒、配制酒等),由于政策未明确允许抵扣,因此已纳消费税需全额计入成本,不得从最终产品的消费税中扣除。
  • 3. 处理方式

    将外购已税白酒继续生产其他酒的-图2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  • 企业生产其他酒类时,需按最终产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,不可扣除外购白酒已缴纳的税款
  • 例如,若用外购白酒生产药酒(税率为10%),则药酒销售时应按10%税率计算消费税,且不抵扣白酒原已缴纳的20%从价税及从量税。
  • 结论:外购已税白酒继续生产其他酒类时,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,须全额缴纳新生产环节的消费税。

    将外购已税白酒继续生产其他酒的-图3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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