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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购白酒用于生产白酒

1. 消费税处理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1]84号)规定:

  • 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外购白酒(或酒精)用于连续生产白酒的,其外购部分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
  • 计税依据:企业应以最终生产销售的白酒全部销售额为计税依据,按20%比例税率加0.5元/500克的从量定额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。
  • 政策依据

    外购白酒用于生产白酒-图1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  财税[2001]84号文明确废止了此前允许抵扣外购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的政策,因此白酒生产环节的消费税需全额计征。

    2. 增值税处理

  • 进项税额抵扣:若外购白酒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合法抵扣凭证,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。
  • 视同销售风险:若外购白酒直接用于非生产用途(如职工福利、赠送等),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。
  • 3. 企业所得税处理

  • 成本扣除:外购白酒的成本可计入生产成本,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,降低应纳税所得额。
  • 4. 实务操作要点

    1. 严格区分用途:确保外购白酒实际用于连续生产,避免与非生产用途混淆导致税务争议。

    2. 合规凭证管理:保留完整的采购合同、发票、入库单等资料,以证明业务真实性。

    外购白酒用于生产白酒-图2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  3. 税务申报准确性:在消费税申报表中如实填报外购白酒数量及金额,避免因抵扣错误引发税务风险。

    示例计算

    某酒厂外购白酒100吨(200,000斤),不含税采购价100万元,已纳消费税为:

    从价部分:100万×20% = 20万元

    外购白酒用于生产白酒-图3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  从量部分:200,000斤×0.5元/斤 = 10万元

    合计已纳消费税30万元。

    该酒厂将外购白酒加工后以不含税价200万元销售,应缴消费税为:

    从价部分:200万×20% = 40万元

    从量部分:200,000斤×0.5元/斤 = 10万元

    合计应缴消费税50万元(不可抵扣外购已纳的30万元消费税)。

    外购白酒用于生产白酒时,消费税需全额计征且不可抵扣,增值税可正常抵扣,企业所得税按成本扣除。企业应加强税务核算管理,确保合规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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