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消费税处理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1]84号)规定:
政策依据:
财税[2001]84号文明确废止了此前允许抵扣外购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的政策,因此白酒生产环节的消费税需全额计征。
2. 增值税处理
3. 企业所得税处理
4. 实务操作要点
1. 严格区分用途:确保外购白酒实际用于连续生产,避免与非生产用途混淆导致税务争议。
2. 合规凭证管理:保留完整的采购合同、发票、入库单等资料,以证明业务真实性。
3. 税务申报准确性:在消费税申报表中如实填报外购白酒数量及金额,避免因抵扣错误引发税务风险。
示例计算
某酒厂外购白酒100吨(200,000斤),不含税采购价100万元,已纳消费税为:
从价部分:100万×20% = 20万元
从量部分:200,000斤×0.5元/斤 = 10万元
合计已纳消费税30万元。
该酒厂将外购白酒加工后以不含税价200万元销售,应缴消费税为:
从价部分:200万×20% = 40万元
从量部分:200,000斤×0.5元/斤 = 10万元
合计应缴消费税50万元(不可抵扣外购已纳的30万元消费税)。
外购白酒用于生产白酒时,消费税需全额计征且不可抵扣,增值税可正常抵扣,企业所得税按成本扣除。企业应加强税务核算管理,确保合规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