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务处理分析
1. 消费税纳税环节
根据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四条及实施细则第六条,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,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,不纳税;用于其他方面的(如职工福利、赠送等),于移送使用时纳税。
2. 连续生产判定
将自产白酒加工成药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,因药酒仍为应税消费品(尽管税目不同),故在移送加工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。药酒的消费税应于最终销售时,按“其他酒”的税率(10%)计算缴纳。
结论
最终答案
将1000斤自产粮食白酒加工成药酒1200斤的加工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,应纳消费税额为0元。药酒的消费税在销售时按10%税率另行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