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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自制粮食白酒1000斤继续加工成药酒1200斤

税务处理分析

1. 消费税纳税环节

根据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四条及实施细则第六条,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,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,不纳税;用于其他方面的(如职工福利、赠送等),于移送使用时纳税。

以自制粮食白酒1000斤继续加工成药酒1200斤-图1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  • 白酒属于“酒类”税目中的“白酒”子目,适用复合税率(20%从价税 + 0.5元/斤从量税)。
  • 药酒属于“酒类”税目中的“其他酒”子目,适用10%从价税率
  • 2. 连续生产判定

    将自产白酒加工成药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,因药酒仍为应税消费品(尽管税目不同),故在移送加工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。药酒的消费税应于最终销售时,按“其他酒”的税率(10%)计算缴纳。

    结论

  • 加工环节:无需缴纳消费税。
  • 销售环节:药酒销售时按10%从价税率计算消费税,需根据实际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(题目未提供销售数据,无法具体计算)。
  • 最终答案

    将1000斤自产粮食白酒加工成药酒1200斤的加工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,应纳消费税额为0元。药酒的消费税在销售时按10%税率另行计算。

    以自制粮食白酒1000斤继续加工成药酒1200斤-图2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    以自制粮食白酒1000斤继续加工成药酒1200斤-图3
    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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