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允许携带的酒类及限制条件
1. 包装酒类
40度及以上酒精饮品:每人累计携带量不得超过 3000毫升,需原厂密封包装完好且标识清晰。40度以下酒精饮品:每人累计携带量不得超过 6000毫升,同样需原厂密封包装完好且标识清晰。2. 散装酒类
允许携带 2千克(含容器质量),需使用桶、罐、瓶等可密封的容器装载。已开启但可重新封盖的瓶装酒剩余部分也适用此规定。二、禁止携带的情形
酒精含量或包装不符合规定:如散装酒未密封、包装破损,或携带量超过上述限制。其他违禁物品:若同时携带枪支、、管制刀具等明确禁止的物品,酒类可能被连带处理。三、新旧政策对比
旧规(2019年):按重量和瓶数限制,40度以上限带2千克,40度以下限带12瓶。新规(2024年修订):统一为毫升单位,更便于安检执行和乘客理解,同时提高携带上限以满足实际需求。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安检时需主动配合检查,若酒类不符合规定,可选择自弃后乘车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。携带酒类时需注意防撞防漏,避免影响其他乘客。建议出行前检查酒类包装和容量,避免因违规导致延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