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政策依据
1. 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四条: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、赞助、广告、样品、职工福利等用途的,应视同销售,缴纳消费税。
2. 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六条:明确“其他方面”包括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,属于消费税应税行为。
二、计税规则
1. 计税价格确定:
[
ext{组成计税价格} = frac{
ext{成本 + 利润}}{1
]
2. 复合计征方式(白酒适用):
三、示例计算
假设某酒厂赠送100斤(50,000ml)白酒,成本8万元,成本利润率10%:
1. 组成计税价格:
[
frac{80,000
imes (1 + 10%)}{1
]
2. 消费税计算:
四、注意事项
1. 增值税处理:同时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(税率13%);
2. 企业所得税:捐赠支出需符合税法规定方可税前扣除;
3. 特殊情形:公益捐赠无消费税减免,但可能涉及其他税种优惠。
建议企业在进行类似操作时,妥善保存价格核定依据,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,避免税务风险。